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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讨论:关注当代艺术家的“著作权”问题

藏品艺术网http://www.cpysw.cn 来源:光明网2016-05-06 23:07:11 手机看新闻

   4月27日,国美艺术基金会邀请国美控股集团三边俱乐部法务部长熊安平在基金会艺术中心向艺术家, 清华美院学习艺术管理专业的研究生同学们, 以及来自其他艺术机构的朋友们进行了关于当代艺术家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讲座。

前沿讨论:关注当代艺术家的“著作权”问题

图为:讲座现场

  立法前沿讨论: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引入“追续权”问题

   2012年3月,国家版权局和新闻出版总署的官方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第一稿,在该草案中,“追续权”这一概念首次被引入,草案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项中规定:“追续权,即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赠人对该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随后在2012年7月,在经过多方意见的征求后,该草案的第二稿也在第一稿的基础之上诞生,其中对于“追续权”也有更为明确的说明,即在第二稿的第二章第十二条中规定:“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不得转让或者放弃,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2012年12月,《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已经基本完成,并已于12月18日报请国务院审议。对于美术作品引入“追续权”业已基本敲定。 2016年3月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央音乐学院吴碧霞教授在此提案,倡议早日审议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明确支持将追续权写入著作权法。而这项单纯针对拍卖领域艺术品交易的“追续权”的入法倡议,再次将追续权是否应当入法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当代艺术家不妨在创作之余,可以多多关注涉及切身利益的一些法律法规的修改,并适时参与其中,进而为整个当代艺术界乃至整个文艺界献言献策,进一步促进行业的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

   当代艺术家的“著作权”具体包含了哪些内容?

前沿讨论:关注当代艺术家的“著作权”问题

著作权的权利体系由人身权和财产权构成。人身权包括了发表、署名、修改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是能够给作者带来财产收益的权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能进行转让。财产权能够进行转让,也能够进行许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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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三边俱乐部法务部长熊安平现场讲解

  当代艺术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有多长?

   人身权中的三项权利: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是不受时间限制的。只要作品存在,它就受到保护。如果艺术家在百年以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保护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来进行权益的保护。如果有人恶意篡改作品,在市场上进行诋毁,艺术家的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主张权利保护。而著作权中的发表权这一项人身权和所有财产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对于自然人而言,是自然人生命存在期间及其去世后50年。如果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创作的作品,保护期是从发表之日起50年。到期以后,作品就进入公共领域。前面提到,著作权的财产权保护是有期限的,期满即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可不经过许可无偿使用作品著作权中的一项或多项财产性权利。为解决著作权财产性权利有保护期限的问题,我们可以把作品进行相关类别的商标注册登记,这样就可以解决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后的权利保护问题。

   外国人的作品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吗?

   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都有地域性保护问题。某项知识产权在中国受保护,有可能在外国不受保护;在外国受保护,在中国不一定受保护。对于外国人的作品,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获得我国的著作权保护:一是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二是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是否必须登记,不登记就没有著作权?

   著作权在我国同其他大多数国家一样,都是在作者的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即依法自动产生,不需要经过任何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著作权是从作品完成之日起产生的。而不是像商标、专利是从商标局和专利局颁发的权利证书所载日期开始起算。作品创作完成以后,权利自动产生。所以,艺术家不是必须进行著作权登记,也就是说著作权是否登记并不影响著作权权利的产生和行使,对此艺术家可以打消这一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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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三边俱乐部法务部长熊安平现场讲解

   此外,熊安平又针对临摹作品是否有著作权、艺术家签署权授权许可使用合同需要注意的要点、法律对著作权有哪些限制、如何进行著作权登记等与艺术家们息息相关的话题进行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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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清华大学美术学院艺术史论系章锐副教授(中),艺术家郑宏祥(左),艺术家高思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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