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合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合肥市文物保护办法》,在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将于明年元旦正式施行。届时,个人出售收藏的文物要依法通过省级文保部门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文物收购业务。
长期以来,我国民间收藏很多环节中存在法律空白及执法乏力等现象,对民间藏品的有效保护形成了极大阻碍,使得民间收藏难以规范,甚至乱象丛生。
《办法》明确,流散文物的征集、收购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文物收购业务。
个人出售文物藏品,应当到经过批准的文物购销经营单位出售或委托有文物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拍卖。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报请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 不得私自买卖文物,不得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馈赠给外国组织、外国人或者其他境外人员。
此外,为更好地保护文物,防止工作中出现推诿,《办法》分别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回复、对工程项目范围内可能埋藏文物的认定以及对有关违法行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时限,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要求,任何单位、个人在生产、建设中发现文物,不得藏匿、损毁、哄抢、私分,应当立即停工并保护好现场,同时向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前往处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为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文物保护的积极性,促进文物保护工作,《办法》明确,文物保护经费可用于对文物保护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