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董文玩市场非常火爆,
同时也鱼龙混杂,
市场上赝品颇多,仿度极高,
尽管如此,
依然削减不了古玩爱好家的热情。

一男子联系朋友,本想用9件赝品冒充“战国至西汉时期青铜器”欲以36万元的高价兜售给枣阳的收藏者,结果栽了。近日,枣阳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刘某兵、段某宇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和二年三个月,并处相应罚金。涉案9件(套)仿制文物予以没收。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兵原本在河南老家务农,近几年,他见有人喜欢收购古董,于是萌生了发“古董”财的念头。2019年底,刘某兵与本地居民杨某商议后,以3万元的价格从杨某处购买9件(套)仿汉代、战国时期的青铜器(该仿品系从地摊购买),拟当做文物高价卖出赚取利润。
后刘某兵联系枣阳的朋友段某宇帮忙寻找买家,并承诺交易后给段某宇好处费。但未告知所售文物系仿制品。
为从中获利,段某宇便联系买家张兵(化名)。2019年12月10日,按照买家要求,段某宇来到河南信阳刘某兵家中,将待售的9件(套)文物拍照后,通过微信发给了张兵。期间,段某宇已察觉部分文物与年代、特征不符。
“照片不清楚,我要亲自去验货。”2019年12月12日中午,段某宇带领张兵再次来到刘某兵家看货。段某宇辨认出该批文物系仿制品,但未告知张兵。
一番讨价还价后,买卖双方商定价格为36万元。但张兵提出要在枣阳进行交易。当日下午,刘某兵雇请出租车,同段某宇等人一起将9件(套)文物运至枣阳市白水源宾馆后院。
当他们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缴获各类疑似青铜器文物9件(套)。

法院判决
经鉴定,该批青铜器属于仿战国至西汉时期青铜器,定位现代仿品。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兵、段某宇将仿制文物冒充真实文物向他人出售,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刘某兵、段某宇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刘某兵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段某宇明知刘某兵出售的文物是仿制品,仍为其提供联系、运送等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段某宇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段某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故根据刑法相关法律规定,判处以上刑罚。
法官提醒,古玩市场“水很深”,消费者要擦亮眼睛,不要轻易相信“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凡事三思而后行,千万不要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同时,无论是真品还是赝品,非法倒卖文物牟利属违法行为,如若发现要及时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素材来源:刑事审判庭
图片来源网络,与本文内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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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枣阳市人民法院
(2020年第219期/总955期)
主编:梁军 | 编辑:张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