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相关法律,被告单位君德海润公司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500万元;被告人张某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张某燕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唐某凯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刘某民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邵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李某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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