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报/中国商网(记者 王菁菁)日前,文物艺术品拍卖界迎来了一个重磅利好:经过一年多的沟通、调研与协调,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签发了2020年第9号公告(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其中明确了文物艺术品拍卖可以全额开具发票。该规定将自5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中国内地每年举办的艺术品大拍,吸引了各路藏家前来。这之中,就不乏文博机构和企业家的身影。如果他们拍下文物艺术品后,没有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入账,会影响购买欲望的。
终于被明确
根据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的第三条表述,对拍卖行受托拍卖的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允许拍卖行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而为了防范拍卖企业虚开发票,“公告”中还明确要求拍卖行须将拍卖物品的图片信息、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价款代收转付凭证、扣缴委托方个人所得税相关资料等留存备查。
与此同时,“公告”中也比较详细地罗列出所涉及文物艺术品的范围,即包括书画、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邮品钱币、珠宝等收藏品。
但值得注意的是,受客观情况限制,对于委托方不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主要指机构委托),仍须依照现行经纪代理服务增值税管理要求,拍卖货款增值税发票由委托方开具给买受人。
“所谓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群体,站在文物艺术品拍卖的角度,主要指个人委托方。”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艺委会秘书长余锦生告诉中国商报记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但如果委托方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主要指企业),仍无法突破现有经纪服务增值税管理政策,须由委托方开具给买受人并依法进行纳税,拍卖行无法为其代开。”
一个长期的困惑
事实上,对于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来说,此次“公告”的签发,意味着一个困惑了他们多时的难题终于得到解决。
据了解,早在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过《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014年7月1日后调整为3%)。但该规定将拍卖行视为一般买卖行为,要向拍卖行全额征税。后经行业协会和拍卖企业的沟通、解释和协调,实际上该文件基本未执行。
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开。2018年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8年第42号公告,明确“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废止国税发[1999]40号文。可以说,这一次公告明确了拍卖行以“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为税基,符合拍卖行作为中介平台服务的性质。
然而,此时新的问题又来了。由于按“经纪代理服务”的要求,拍卖行仅可就其收取的佣金及手续费开具增值税发票,拍卖货款的增值税发票则要求由委托方开具给买受人。这一要求显然与文物艺术品拍卖“买卖双方保密”的行业特性不相适应。
并且,“文物艺术品拍卖95%以上的委托方都是个人,并且分布在全球各地,即便没有保密问题,实际操作也很难。因此,自国税局2018年第42号公告发布以后,全国的拍卖企业基本只能向买受人提供佣金发票。”余锦生说。
“对于货品的本价,按照之前相关文件的解释是要求备案,委托方和买受人要签署相关的买卖协议,然后上税务局去开票。这与艺术品拍卖本身的保密特性就有所相悖,作为中介服务的拍卖行在当中也容易变得‘尴尬’。近两年,拍卖行对此也很迷茫,甚至会担心行业究竟何去何从。此次的新规一出,无疑使我们一颗悬着的心终于落了地。”北京博观拍卖董事长奥岩对此深有同感。
购买欲或将恢复
一年多来,由于拍卖行只能提供佣金部分的发票,没有货款部分的发票,对于很多企业买家而言影响也不小,尤其是像文博机构、艺术品公司这类的买家群体。而一旦买方心态受到影响,进而就会影响文物艺术品整体市场的发展。
“其实近年来拍卖市场上常见博物馆和企业买家的身影,虽然数量上不见得有很多,但从资金量上看几乎占据了买方市场的一半份额。他们拍下藏品后,没有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入账,会影响购买欲望。一些机构和企业只能转身到香港等境外参加竞买。因此我们看到,这两年来国内的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持续下滑,但境外的拍卖市场仍然活跃。”余锦生介绍道。
此外,与税收有关的话题向来是拍卖行业关注的焦点之一。余锦生强调,此次5月1日实施的新规并不涉及税率的变动,主要是解决实际税务操作问题,有利于恢复市场购买欲,提振行业发展信心。
中国商报记者注意到,此次新规将实施的消息一出,立即引发了行业的广泛关注。而接下来会不会加速落地执行,成为了众人最为关心的事。
“我认为相关的细则出台也很重要,比如当中会不会有特例不属于执行范围。另外,不仅是拍卖公司要清楚这个新规,税务部门也应该有统一的认识和理解。因为按照以往的经验,如果缺乏细则作为保障,各个税务局的理解都可能会存在偏差。”奥岩坦言,“其实文物艺术品拍卖仅仅是一个行业,但所涉及的却是中国文化这样一个大板块。能够站在政策的高度,为这个板块的推动与发展逐步捋顺通道,这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对于业界的期待,余锦生认为:“虽然公告的文字不多,但整体还是讲得比较清楚的。当然,在新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在理解上、实操上,或一些特殊情形上可能会出现问题,协会目前也正在收集各拍卖企业的问题反馈,下一步将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一般情况下,税务部门内部也会有相关解读文件。”
如今新规即将实施,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会长黄小坚看来,允许艺术品拍卖企业全额开具发票,顺应了艺术品拍卖市场既有的交易习惯,将有效化解当前艺术品拍卖交易中个人卖家信息保护的困境,减少交易违约风险。“可以说,拍卖行业一年多来的税务政策协调,最终取得了积极成果,这将有利于激发文物艺术品市场活力、为企业减负、促进市场流通,对疫情之下拍卖市场信心的恢复起到积极作用。”对于该项新规,黄小坚给予高度评价。
链接
据了解,此次新规明确文物艺术品拍卖可全额开票,离不开近两年中拍协的努力。寻求突破解决的过程如何?我们不妨根据时间线来回顾一下。
2018年8月17日:中拍协艺委会就文物艺术品拍卖货款增值税开票问题,召集部分企业财务负责人进行座谈。
2018年8月24日:中拍协艺委会秘书长余锦生、中国嘉德财务主管于波到东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咨询、调研。确认货款发票无论是由委托方(个人方面)自行到税务局开具,还是由拍卖行代理委托方办理,对文物艺术品拍卖领域来讲均不具可操作性,且无法避免买卖双方信息互知。
2018年9月11日:中拍协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正式报送《关于拍卖价款增值税开票问题的反映和建议》。
2018年11月21日:余锦生、于波一行第一次到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全国2018年秋季拍卖面临的开票压力,并就开票问题的解决进一步提出书面方案。
2019年3月上旬:全国政协委员、雅昌文化集团董事长万捷向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出《关于调整拍卖货款增值税开票方式的提案》。
2019年4月2日:到国家税务总局与相关处室负责人从政策和技术层面等角度讨论解决办法。
2019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处室根据前期沟通情况起草了政策调整方案。
2019年6月下旬: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认为如果允许拍卖行代委托方向买受人直接开具增值税发票,不但突破现行统一的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还容易引发税收征管漏洞和虚开发票风险。
2019年8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与中拍协在京召开“文物艺术品拍卖货款增值税开票座谈会”。
2019年8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全国政协委员、雅昌文化集团董事长万捷提案,表示将进行调研,在深入了解拍卖行业经营模式和特点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并妥善解决拍卖货款增值税开票问题。
2019年11月20日:中拍协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相关请求文件,该文件同时抄报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和国家文物局。
2019年11月下旬:为寻求解决路径,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向北京市税务局递交试点提案,随后向国家税务总局请示、沟通。
2019年11月下旬:中拍协黄小坚会长、李卫东秘书长等就开票问题及协调情况向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领导做汇报,并报送了《关于拍卖货款增值税发票问题的报告》。随后,商务部安排相关负责人与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沟通协调。
2019年12月12日:经黄小坚会长提议,北京市商务局会同北京市服务业扩大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办公室,邀请北京市税务局与中拍协艺委会和部分企业负责人进行相关讨论。
2020年2月28日:疫情发生后,中拍协艺委会立即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疫情下拍卖行业的困境,提出加快推进解决拍卖价款开票的诉求,并在此后一个多月内保持密切沟通、讨论。
2020年4月上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中拍协艺委会同企业,就拍卖企业可提供的、能够证明拍卖交易真实性的证据清单进行梳理,同时就不同委托情形的处理、文物艺术品的范围、交易证据清单的确定以及监管方式提出建议。
2020年4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2020年第9号公告。该规定将于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