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许多台湾藏家宁愿将艺术品送到香港拍卖,也不愿将藏品委交台湾拍卖公司拍卖。此举不仅令拍卖税收流入香港,也直接影响台湾艺术市场的活跃程度。台湾的拍卖市场目前往往只能徵集到中间价位的艺术藏品,少了高价拍品和大收藏家的支持,市场明显萎缩。
直到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湾“财政部”赋税署公告《“财政部”核释个人拍卖文物或艺术品之财产交易所得计算规定》,确定调降各类艺术品如字画古董、珠宝的推估利润率,从原本百分之九到百分之十五,统一降为百分之六。在新实施的拍卖税率下,不论拍卖获利多寡,均按照拍卖收入百分之六纯益率併入年所得计算,依据所得税级距换算,对卖家实际徵收的税率最低百分之零点三、最高百分之二点七。
相比之下,旧制所徵的税是新制的二点五倍。因此,单价拍品价位越是高,实际减轻的税负越多,可见此政策是针对台湾近年高单价藏品、古董、现代艺术精品外流的情况,希望扭转优质藏品与大藏家外流香港及内地的现状。
几乎是同一时间,内地亦?手完善拍卖市场之发展。十二月二十八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徵求意见的通知。通知中提到:“将文化部报请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公布,徵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请国务院常委会议审议。”其中,“送审稿”和原《文物保护法》在文物市场经营方面有了一些改变。“送审稿”删去了原《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再限制外资拍卖行在中国拍卖文物,有望为苏富比、佳士得等外资公司进入内地参与文物拍卖提供机会,带来海外与本土拍卖行竞争的同时,有利规范拍卖品市场,亦有利海外文物回流。
另一项更改是,原《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送审稿”中取消了类似规定,取而代之的是:“文物购销企业和文物拍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出经营记录,并报企业住所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若能通过此项规定,将会给拍卖公司减去一定的负担,将为拍卖公司徵集拍品赢得超过半个月的时间。